新加坡交易所之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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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 17:03 证券日报 | |||||||||
□ 经易期货 吕志梅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期货市场相继发生了如巴林银行事件、住友事件等监管不当的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事件。随着各国监管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出现了再次令世界瞠目结舌的中航油事件。
中航油自2003年开始买卖石油衍生品,除了对冲日常业务的风险外,也从事投机性的交易活动。而根据国务院1998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另外,陈久霖的操作都是在其母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直到保证金支付问题难以解决,经营难以为继才向集团公司报告,但仍没有说明实情。再者,中航油进行的是OTC交易,即场外交易(OTC场外交易的风险高于场内交易),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这又是中航油违法的一个方面。 最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总量相适应。而陈久霖的投机交易从最初的200万桶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远远超过其套期保值总量。最终导致“中航油事件”出炉。发生了这样的事,中航油内部的监管机制形同虚设。这也暴露了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内部监控问题。 回首巴林银行事件。1995年2月26日,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投资日经225股指期货失利,导致巴林银行遭受巨额损失,合计损失达14亿美元,最终无力经营而宣布破产,而这件金融衍生品事件也是发生在新加坡交易所的前身SIMEX(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 两次事件均发生在SIMEX,可见SIMEX在风险监控上也应负一定责任。合理的保证金水平,及时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均能减少双方违约的可能性。而当时,SIMEX考虑到巴林银行的大客户地位,在通知追加保证金后并没有要求他们立即补足,而给了他们一定的宽限期,待他们挽回时局,就这一点来讲,SIMEX没有做到严格的监控制度。然而,也正是这次事件引起了全世界密切关注,金融衍生工具的高风险被广泛认识,各级监控也被提上日程。 两件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事件,相隔十年左右的时间,发生在同一家交易所,我们不得不再次对新加坡交易所的风险监控机制进行反思。无论是巴林银行还是中航油,过度投机是巨额亏损的边缘。投资市场都是有风险的,没有风险意识的人在这个市场里面终究不能长久生存。中国目前的金融期货期权市场并不健全,发生了中航油事件,不是不应该对期货期权市场望而却步,而恰恰相反,要勇于面对。对于中航油事件,无论从公司到投资决策,到交易所,应该都有问题,但根源就是过度投机,亏损不是市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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