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瑞锋
中航油一下损失5.5亿美元,把公司赔个底朝天,算得上损失惨重。按过去的说法,这回又算是交了学费,因为我们不了解境外期货市场云云。
学费是非常昂贵的,不能一交了事,输也要输个明白。如果赔掉四五十亿人民币后
,还不明白真正原因,只顾一味地责怪陈久霖的失算,或归咎于国际投机商们的合谋,或者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中航油败北有偶然因素,那么,这学费又可能白交了。
天下事,看似偶然之事,实有必然之因。
在过去的几个月内,在中航油内部究竟发生了什么,还有待普华永道等专业机构的进一步调查,也许有些真相外界可能永远无法获知。但是,外部监管的缺乏,加上公司风险内控机制的形同虚设,应该是导致此次中航油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
中航油事件披露以来,媒体对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缺乏的各种批评已经相当之多,这里我们不再赘述。我们想着重指出的是:从外部监管的角度,如果已有的法规能够严格执行,一个规模并不太大的公司也不至于在海外造成如此巨大的亏空。
因为按照现行的对于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定,中航油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一旦越界,即算违规。中航油出现巨损,正是问题出在投机性期货交易上。
在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就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并对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办法》中明确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所以,管理层批准一些大型国企进入国际期货市场,是期望他们能够利用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以规避市场价格巨幅波动带来的风险。
自2001年11月始,中国证监会先后给三批共26家企业颁发许可证。他们主要集中在金属、能源和粮食领域。中航油是第二批拿到许可证的。在石油行业,有此资格的还包括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他们分别由中石油和中石化控股。
如果按照监管条例,这些企业在从事境外期货投资时,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能力。持证企业应该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月境外期货业务情况。内容应包括: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持仓情况和盈亏情况等。
从中航油事件看,这些外部的监管规则也同样形同虚设。在巨额亏损披露之前,中国证监会估计也不会比外界更早地知道这一消息。据说监管的困难在于,中国证监会也不过是部级单位,以中国的政经生态,很难真正对这些大型国企的境外期货交易进行监管。
但是,必须看到,中航油事件并非个案。熟悉国内期货业生态的人说,对大型国企在境外的期货交易的监管,其实接近于空白。甚至有人称是“黑箱操作”,盈亏到底如何,一般公众固然难以知晓,管理层同样也不清楚。
在外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一旦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再出问题,很难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中航油的事件。
而且也须注意,中航油事件之所以披露出来,不过是因为它规模较小,而且是上市公司。所以赔了5.5亿美元后,就扛不住了,终于为外界所知。
但如果是规模巨大的公司呢?即使在期货市场上赔几亿美元,对一个年营业额数千亿元的大公司而言,其实并不明显,自认倒霉,并将成本转移到其他方面就行了。国际投机商们赚了钱后,也乐得闷声发大财。整桩事情也许外界一无所知。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航油虽然赔了几亿美元,但相关方面若能借此机会,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在境外期货交易的监管,推动企业内控的落实,以避免有可能发生的更大的投机损失,则不失为坏事变好事。
否则,中国的大型国企到国际期货市场上投机,赌对了,管理层大分红利;赌输了,却让国家、让纳税人来埋单,这样的故事就会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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