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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17:36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6]23号

  当事人:贺年,男,1968年出生,原三江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源证券)董事长,住址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9号木桥花园1号楼3402房。

  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挪用客户国债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明, 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2月18日期间,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在未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原抚顺财政证券公司的机构账户D899881344(此账户属于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所有),擅自挪用本营业部771名客户所拥有的国债分20笔进行了回购业务,回购融入资金6500万元,回购期限为182天,并将回购融入资金在营业部的代买卖证券款中进行了会计核算;2003年11月5日至11月18日期间,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与其中的221名客户补签了《国债客户增值投资计划协议书》(回购融入资金2000万元),协议书规定投资收益率为折合标准券市值的1%,并按照投资收益率为已经补签了协议书的客户支付投资收益20万元。

  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将6500万元的回购资金分3笔作为委托资产于2003年10月30日、2003年11月19日、2004年2月18日以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的名义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证券)签订了《受托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受托资产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1500万元,年收益率分别为10%、15%、12%,管理期限为6个月。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在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2月18日期间将6500万元资金陆续划入德恒证券在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开立并控制的资金账户00787878、20031030、00700500、00777777中,同时德恒证券也将约8000万元的上市有价证券托管于其在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00777778、20031030、00700600、00700700中,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

  2004年4月21日至2004年5月18日期间,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有关强行平仓条款,将上述资金账户内的所有上市有价证券进行了强行平仓,平仓资金为49,695,397.08元,加上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以前从德恒证券资金账户中提取的委托资产预付收益2,400,000.00元,上述资金账户平仓后的实际金额应为52,095,397.08元,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将这部分资金作为委托理财本金收回;2004年4月29日西宁天行投资控股公司代德恒证券向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还款 14,691,922.12元,将委托资产的本金以及回购资金利息、应付国债客户投资收益的缺口补齐。回购期满,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全额归还了6500万元回购资金以及相应的回购利息1,065,821元。

  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挪用客户国债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代理客户理财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一百九十九条“证券公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所述行为。

  上述行为责任人为三江源证券原董事长贺年。

  上述事实,有有关合同、三江源证券抚顺营业部的情况说明、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吊销贺年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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