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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钟伟华和张拥军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17:35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6]22号

  当事人:钟伟华,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时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证券)董事长,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南国一街17号2802房;

  张拥军,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时任广东证券投资银行深圳分部业务主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09号3栋804;

  赵阳,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时任广东证券投资银行深圳分部业务主管,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九街坊珠九9栋3门501号;

  石红岚,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时任广东证券投资银行上海分部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55弄5号802室。

  日前,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广东证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应当事人的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证券及其相关人员在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创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科大创新在200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称,其2001年度净利润1018.59万元,净资产收益率为12.13%。

  经查,在2001年,科大创新采取虚增销售收入及账外处理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822.19万元。其中:(1)虚增销售收入632.14万元。即:通过所属的中佳分公司虚构销售合同、对方单位虚开验收单据或收货证明、摊薄产品生产成本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933.39万元,当年冲回虚做的销售收入301.25万元,实际虚增销售收入632.14万元。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则通过以账外资金回笼货款的方式予以冲销,虚假销售没有相应地结转成本;(2)账外处理费用195.11万元。即:通过向控股股东科大实业借款、担保收益和质押贷款等方式取得的账外资金处理其公司总部、中佳分公司、科聚分公司、辐化分公司、天安分公司的管理费用190.05万元,股票发行费用5.06万元。通过(1)、(2)项行为,科大创新当年虚增利润总计822.19万元。扣除以上虚增利润后,科大创新的2001年度净利润仅为196.4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为2.33%。

  科大创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第五十九条关于“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行为。

  广东证券是科大创新200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经办人为张拥军、赵阳、石红岚。2001年8月29日,广东证券出具《关于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当月31日,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

  经查,在经办承销业务期间,广东证券及其相关人员未对科大创新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内容进行充分核查,即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表》中确认相应事项,未能发现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的重大虚假内容,出具了关于“科大创新已具备股票发行条件,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推荐函》。广东证券法定代表人钟伟华在《推荐函》上签字。

  广东证券及其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日前,广东证券已依法被责令关闭。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钟伟华、张拥军和赵阳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石红岚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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