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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鑫国联期货相关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17:33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6]21号

  当事人:鑫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以下简称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期货大厦3003室,负责人奚家松。

  奚家松,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田东路377弄1号1802室,系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负责人。

  万纪忠,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388弄47号502室,系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风险控制负责人。

  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违反期货法律法规一案,现已经调查、审理完毕,并依法向各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

  经查明,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04年2月11日至2004年12月2日期间,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在客户张德龙和上海靖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该两客户继续进行期货交易,透支交易额分别合计为156.29万元和618.75万元。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在上述交易中共非法获取手续费收入15,444.08元。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负责人奚家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风险控制负责人万纪忠。

  上述事实,有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相关客户资金对账单、交易结算单、透支交易情况表及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期货经纪公司在客户保证金不足而客户又未能在期货经纪公司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时,应当将该客户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的规定,构成了《期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根据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责任人员责任的大小,依据《期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

  一、对鑫国联期货上海营业部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奚家松处以2万元罚款,对万纪忠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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