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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易期货相关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17:32 证监会网站

  证监罚字[2006]20号

  当事人: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以下简称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6层E、F座,负责人尹光夫。

  陈进华,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山阴路57弄1号,系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原负责人。

  周想平,男,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彩香二村99幢503室,系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原风险控制负责人。

  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违反期货法律法规一案,现已经调查、审理完毕,并依法向各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

  经查明,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04年2月13日至2005年4月5日期间,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在客户沈忠、上海申铜铜业有限公司、张逸姗、姚亨生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该四客户继续进行期货交易,其透支交易额分别合计为1,276.5万元、805.15万元、242.3万元、27万元。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在上述交易中共非法获取手续费36,645元。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原负责人陈进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原风险控制负责人周想平。

  上述事实,有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相关客户资金对账单、交易结算单、透支交易情况表及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期货经纪公司在客户保证金不足而客户又未能在期货经纪公司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时,应当将该客户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的规定,构成了《期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根据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责任人员责任的大小,依据《期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

  一、对经易期货上海营业部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陈进华处以2万元罚款,对周想平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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