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证券清算组公告(第二号)债权登记公告(第三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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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10:20 证券时报 | |||||||||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公告(第二号)债权登记公告(第三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40号)的规定,决定关闭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证券"),同时以《关于委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成立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证监函[2005] 389号)的规定,委托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组织成立西北证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为维护西北证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算组现将西北证券债权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对西北证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统称机构债权(机构名义的个人债权按照机构债权登记);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统称为个人债权。 二、债权登记机构 西北证券清算组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工作。 三、登记时间:2005 年12月15日至2006 年3月15日,期限三个月。 四、登记地点: 机构债权在西北证券总部申报、登记,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15号四层401室,电话:0951-6017978。 个人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如下: 五、债权登记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1、领取并填写《债权登记申报表》。 债权人可到申报、登记地点领取《债权登记申报表》,并按照格式要求填写。 2、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时,债权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个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2.1《债权登记申报表》一式四份 2.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2.2.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资料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身份相符)。 2.2.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委托律师以外的人申报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身份相符)。 2.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数额的材料 经债权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划款凭证及其他凭证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如债权是因委托理财或被西北证券挪用而形成的,还应提供有关开户文件和相关凭证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债权如有担保,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明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则须提交与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通知书等)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领取回执 债权申报登记完毕后,债权人(或代理人)领取债权登记回执。 六、债权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其中,个人债权经甄别、确认后,根据国家四部委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将公告三次,本次公告为第三次公告。 特此公告。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证券时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