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集团(600734)公司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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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5:4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诉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司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司于2004年11月27日就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一事发布了诉讼公告。 2004年12月27日我司接到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我司的告之函,函中称其和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已就该诉讼达成一致,压缩本金400万元,余下1600万元以贷新还旧的方式解决。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在该函中盖章确认情况属实。随函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附上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2004年12月20日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告之函,函中告之内容和上述一致。 为此,根据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其上述1600万元贷新还旧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在2005年1月4日将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和继续对其担保事项发布了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执行通知书》一份,《执行通知书》中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已生效,现原告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判决进行执行。 对此我司感到十分奇怪,经公司内部调查发现,原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12月13日在本案的一次庭前会议上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4年12月16日下达了(2004)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我司负责本案的具体经办人员在收到该民事判决书时,已得知上述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两份告之函内容,且两份告之函出具的时间在民事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之后,误认为该项诉讼已协商解决,该民事判决书已失去意义,故一直没有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已对该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2004)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列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4年8月1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82000元。 3、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我司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追偿权。 4、本案受理费110010元,由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司负担。 经我司向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了解的情况,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0日前后向其还款400万元,但因其一直未支付本案律师费和受理费合计292010元,故原来协商的1600万元的贷新还旧手续一直无法办理。因现判决书的有效时限已到,中信银行为保护自身权益,故申请执行。目前我司已发函给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他们尽快协商解决此事。此事今后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二、关于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诉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福建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芸、汪清案件的情况 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近日就公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7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福建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芸、汪清共同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77727.25元(暂时计到2005年3月20日,2005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至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费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芸、汪清对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它事项 1、 本案确定于2005年7月12日在该法院第一法庭开庭。 2、 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三、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的情况 我司下属子公司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就公司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各一份,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0日35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回购型保理)本金人民币350万元以及由被告承担2005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实现债权费用9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它事项 1、本案确定于2005年7月4日在该法院小六法庭开庭。 2、目前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该行户头上的180万元已被该行冻结。 3、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四、本公司2005年6月22日公告的逾期担保中有一笔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贷款人民币2750万元提供担保。现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之我司,该贷款已及时归还,我司的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2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