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二届董事会200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05年6月1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同意
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本金不超过4.3亿人民币、借款期限不长于5年的银团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便于前述事项的具体实施,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前述担保事项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担保协议等)。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承诺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出席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9名,董事缪双大、独立董事樊高定分别委托董事缪志强、独立董事关伟代为投票表决。会议以全票赞成通过了上述议案,上述担保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地址为:江阴市经济开发区利港园区,法定代表人为缪志强,经营范围为:生产苯乙烯、乙苯、甲苯、硝基苯和苯胺,销售自产产品。
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的议案》,将变更募集资金中的10,146万元人民币通过股权受让和增资的方式对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经本次公司收购及与外方同时增资后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4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持有51%的股权。目前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增资事项以及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江苏利士德化化工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施工建设阶段,预计将于2006年6月投产。
三、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自主债务期限届满起计算不超过两年
3、担保金额:本金不超过4.3亿元人民币的银团借款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年产21万吨苯乙烯项目为本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目前国内相关产品缺口较大,市场前景看好。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苯乙稀项目计划总投资为7200万美元,除公司注册资本金外,部分项目投资所需资金拟通过银行长期贷款解决,这将有助于项目按计划顺利试车投产。故同意为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上述银团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对公司经营所构成风险控制在公司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除上述担保外,无其他形式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二届董事会200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考虑到公司新增控股子公司银行融资方面的需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不得作出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有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担保的决定。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的,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以及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5%的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单一对象累计担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5%。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现修改为:董事会不得作出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有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担保的决定。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5%以下的,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5%以上以及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5%的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单一对象累计担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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