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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5: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17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22日

  除息日:2005年6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28日

  一、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第48版上、《上海证券报》第51版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52,460,839.35元,按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5,518,177.99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2,759,088.99元(以上两项含子公司提取数),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5,381,667.01元,扣除已分配2003年度现金股利24,040,575.0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1,094,731.98元。

  以2004年度末总股本184,927,5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共计24,040,575.00元。分配后的剩余利润27,054,156.98元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5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0.13元。

  5、每股税后现金红利金额:持有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17元;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元;法人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元;发起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17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内容:

  1、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22日

  2、除息日:2005年6月23日

  3、红利发放日:2005年6月28日

  四、派息对象:截止2005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红利领取办法:

  1、持有非流通法人股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社会公众股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新疆阿克苏市林园

  电话:0997-2813793

  传真:0997-2811675

  联系人:熊学华

  七、备查文件:新疆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6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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