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6月16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5)汉执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万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武汉
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财产。
一、有关此案的基本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与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产后十日内将借款750万元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被告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750万,从2005年1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出具商业承兑汇票记载金额80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项不足以偿还部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已在本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5年6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其它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送达裁定时,查封了公司财务室,本公司已就其查封公司财务室无执法依据提出了异议。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财务室被查封,公司经营无法正常运作,已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裁定书
(3)(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2号民事裁定书
(4)(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
(5)(2005)汉执一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6月16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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