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4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6800万元股份,比例为97%,下称:晋康制药)、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8774.664万股,占总股本的96.18%,下称:宏生堂药业)与自然人鄢玮、许利生、夏智胜、肖培敏、罗浩(下称:受让方)签署《湖南雅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雅康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晋康制药、宏生堂药业分别将所持有的雅康公司80%的股权、20%的股权转让给上述五位自然人,各方确认以2004年6月31日的帐面净资产为-110.45万元,加上各方均同
意雅康公司商誉作价143万元后,净资产为32.55万元作为转让价格,其中晋康制药向受让方转让的雅康公司80%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260400元,宏生堂药业向受让方转让的雅康公司20%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65100元;另外,各方于同日签署《雅康公司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鄢玮等五位自然人同意立即支付147.45万元代雅康公司还款国光集团;雅康公司补税57.7万元由晋康制药、宏生堂药业承担作为最高限额,在税务结论未出来前,上述五位自然人从总价款180万元中扣除57.7万元,剩余部分支付给晋康制药、宏生堂药业,在税务结论出来后按实际金额予以结算(不超过最高限额),多余部分由上述五位自然人退还给晋康制药、宏生堂药业。
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
经公司自查,以上股权交易事项未通过公司董事会正常的审议程序。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深深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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