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实施公告,2005年6月13日公司股票停牌一天。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10日下午2时在湖南国际影视会展中心酒店欢城三楼金色大厅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149人,代表股份226,034,3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18%。
其中: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80,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75%。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144人,代表股份46,034,39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76.72%,占公司总股本的19.18%。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6人,代表股份10,492,45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17.49%,占公司总股本的4.37%;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5998人,代表股份35,541,939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59.24%,占公司总股本的14.8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梁稳根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以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4000万股、流通股6000万股为基数,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支付总额为2100万股本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全部获得流通权,并按照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逐步上市流通,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股票自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的次日开始上市流通交易,对价的来源由非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支付,对价的分享由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分享。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票和8元现金对价。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即: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在遵循上述承诺以外,还特别承诺:
1、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1)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以上。
(2)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任一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全天停牌的,该日不计入5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2005年4月29日收盘价16.95元的112.1%即19元或以上。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造成的股价变化不进行调整。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当公司因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设定的价格(即:19元)应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P1=P-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送股或转增股本并同时派息:P1=(P-D)/(1+N)
P为设定的价格(即:19元),P1为调整后的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送股率。
2、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10%。
《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26,034,391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6,034,391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23,014,10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反对票2,980,38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弃权票39,9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43,014,104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44%;反对票2,980,387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7%;弃权票39,9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
3、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180,000,000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袁爱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书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提案的修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1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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