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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5: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原由和过程

  1、本公司诉北京金博宏科贸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金博宏)、成都美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成都美辰)委托采购合同纠纷案

  “2004年3月,公司以委托北京金博宏采购的名义拆借资金3000万元,有关款项被关联方占用且至今未收回。”成都美辰就上述事项为欠债方欠本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9月28日本公司就与北京金博宏、成都美辰涉及3000万元的委托采购合同纠纷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04年10月9日公司收到省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04年10月9日,本公司收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北京金博宏在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比例为23%);冻结成都美辰在深圳市华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比例为18%)。

  2004年10月13日本公司得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成都美辰持有的本公司1075.6536万股股权被依法冻结。

  同时,本公司收到省高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协助执行: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成都美辰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75.6536万股的转让手续,并且不得向成都美辰支付股息或者红利。

  2、本公司诉成都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成都博宏)、成都美辰委托合同纠纷案

  “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成都美辰就上述事项为欠债方欠本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10月10日本公司就与成都博宏、成都美辰涉及3000万元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向省高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04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省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本公司与成都博宏、成都美辰涉及3000万元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

  2004年10月15日,本公司收到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成都博宏持有的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占总股本30%)。

  上述事项已于2004年10月12日和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并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二、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上述二项诉讼,在2004年10月省高院立案后,由于立案通知书无法送达被告,省高院只能通过登报通知:定于2005年2月底开庭。在2月中旬被告方以管辖权异议和自已提供的担保函真实性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虽然被省高院裁定驳回,但造成不能如期开庭。按照法律程序,延迟到2005年4月开庭。但在开庭前,被告方又以管辖权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公司2005年6月7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14号、115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5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成都美辰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另外,由于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拆借转移近9000万元,使公司面临资金困难。如果占用资金不能尽快得到解决,将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和发展。

  公司将继续尽最大努力收回被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拆借转移的资金。但目前进展缓慢,且仍然存在不确定因素,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8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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