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6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节目中播报了四川木里县唐央乡原始林区6月1日发生森林火灾,此起森林火灾是由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木里河水电开发施工引发的报到,6月7日央视国际等网站也登载同样的新闻,此事在国内引起了极大的影响。为澄清事实和说明有关原因,现根据火灾发生的事实,将本公司在木里河水电资源开发中,对卡基瓦电站进行开发前委托勘测设计有关情况和火灾发生原因向广大投资者澄清披露如下:
本公司为了对木里河水电资源开发,对卡基瓦电站进行建设前的勘测设计,于2004年5月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院签订了《勘测设计合同》,委托其对卡基瓦电站建设进行开发前的勘测设计。勘测设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明确了受委托方进行勘测设计包括现场勘测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自本公司委托勘测设计以来,木里河卡基瓦电站开发前的勘测设计的各项工作一直在受委托方负责之下进行。
对于木里县唐央乡原始林区发生森林火灾的事实,经现场调查,成都勘测设院物探中心在进行卡基瓦滑坡地震探测时,工作中布置了物探地震探测剖面,需放炮进行探测。6月1日下午2:30分放炮时,在炮位附近引燃了杂草、树木等,虽然当时现场工作人员和后来有关部门组织扑救,由于风大,火势蔓延迅速,造成火情后来的发展。对于此次引起火灾的原因,2005年6月6日《凉山日报》发了“木里再发森林大火”的报到:6月1日下午2点半,木里县西北偏北220公里处的唐央乡卡基瓦组发生森林大火,此次火灾系成勘院进行木里河水电开发勘测设计施工放炮引起的,目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公司认为此次火灾事件原因,《凉山日报》的报到符合事实。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7日
附:2005年6月6日《凉山日报》“木里再发森林大火”的报到。
木里再发森林大火
本报讯6月1日16时,木里县西北偏北220公里处的唐央乡昏沙卡基娃组发生森林大火,截止到昨日下午18时,东西线大火线长约20公里,火场面积约1200亩。
火灾发生后,州委书记吴靖平、副州长戚天福、省林业厅等领导同志已到木里灾区,昨晚已赶赴火灾一线指挥扑救。
根据凉山军分区首长命令,木里县人民武装部迅速组织唐央、博窝、东郎等6个乡镇的2000名民兵紧急赶赴一线扑救,全体人武部干部、专武部长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灭火,参战民兵已连续奋战了两天两夜。目前,除200名民兵固守在南面火场清理余火外,其余方向火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据了解,此次火灾系成勘院进行木里河水电开发勘察设计施工放炮引起的,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梅谛 裴太洪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股票代码:600505
收购人姓名:赵晓轮
收购人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7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老西门街13号
联系电话: 0834-3830505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朝华集团股份、西昌电力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朝华集团的股份、西昌电力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报告书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一、释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收购人:指赵晓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7号,身份证号码:512923620714835。
张良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住所为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42号,身份证号码:512301630316001;
朝华集团:指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西昌电力:指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朝华集团为西昌电力第一大股东,持有西昌电力8058.9420万股,占西昌电力总股本的27.13%;
立信公司:指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上池正街65号,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为朝华集团第一大股东,持有朝华集团社会法人股7446.9979万股,占朝华集团总股本的21.39%;
金昌经贸:指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为立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立信公司持有金昌经贸95%的股权,住所地为重庆市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注册资本1300万元,为朝华集团第四大股东,持有朝华集团社会法人股1752.1920万股,占朝华集团总股本的5.03%;
本次收购:指赵晓轮通过协议方式获得张良宾持有的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透过立信公司及金昌经贸与朝华集团的股权关系控制朝华集团,通过朝华集团与西昌电力的股权控制关系控制西昌电力;
本报告:指收购人赵晓轮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披露规则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二、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姓名:赵晓轮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51292362071483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中路7号
通讯地址: 四川西昌市老西门街13号
通讯方式:信函或传真方式,传真号码:0834-3830169
邮政编码:615000
(二)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
1、2000年1月至2002年5月在富港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与该任职单位不存在产权关系;富港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
2、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在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总裁职务,与该任职单位不存在产权关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注册。
3、2003年7月至2005年5月在香港亚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董事长职务,与该任职单位不存在产权关系;香港亚王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工、地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截至目前为止,收购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收购人的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持股情况
本次股权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朝华集团的任何股份。如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控股立信公司及金昌经贸,间接持有朝华集团9199.1899万股,占朝华集团总股本的26.42%,从而透过立信公司及金昌经贸与朝华集团的股权关系控制朝华集团,透过朝华集团与西昌电力的股权关系控制西昌电力。
(二)取得控制的时间以及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
本次股权收购采用与朝华集团的第一大股东立信公司的控股股东张良宾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从而控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由赵晓轮与张良宾于2005年5月20日签署。该等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张良宾将立信公司的控制权移交给赵晓轮。
2、本次收购的股权是张良宾合法持有的立信公司70%的股权。
3、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合同,收购人负责以投资、融资等方式筹集2.5亿元资金用于立信公司债务化解,并在本次资产债务重组成功后,再支付张良宾1000万元。
4、《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签字之后生效。
5、本次股权收购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四、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西昌电力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1、收购人的身份证;
2、收购人与张良宾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合同;
3、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以及持有或买卖西昌电力股份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二)其他事项
1、本《收购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西昌电力住所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2、本《收购报告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3、刊登本《收购报告书》全文及摘要的国际互联网网址:
http:// www.sse.com.cn。
收购人(签字): 赵晓轮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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