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截止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7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
决定》(深证上[2005]34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证券代码:000832证券简称:*ST龙涤)自2005年5月18日起暂停上市。现就公司暂停上市期间的近期工作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目前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进行恢复上市的准备工作,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年产2.5万吨的工业丝二期工程于2005年5月顺利完成试生产,产品的质量、产能均达到设计要求,年产3.7万吨的工业丝已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政府正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和解,目前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董事会将尽最大努力,尽快实施控股股东偿还占款方案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措施,以确保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修订稿)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实现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或者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六)因14.2.1条情形向本所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七)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八)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十)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依法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6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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