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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6日在岳阳市城陵矶洪家洲文化中心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109,938,0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2%,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所持股份10,071,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本次会议采用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祥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200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新增和续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预计200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赞成11,371,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王祥、黄亦彪回避表决。
(8)《关于修改〈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关于修改〈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关于修改〈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规则〉的议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关于修改〈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规则〉的议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关于夏博辉先生请辞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关于选举王善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4)《关于危子平先生请辞监事职务的议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5)《关于选举邹小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6)《关于续聘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赞成109,938,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7)《关于合资设立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赞成24,371,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祥、黄亦彪回避表决。
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预核准,新设立的林业公司命名为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议案中第1、3-10、12-13、16项经2005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2005年4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上议案中第2、11项经2005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2005年4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上议案中第14、15项经2005年2月2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2005年2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上议案中第17项经2005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200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荣先生进行了现场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
“1、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六月六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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