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接到不同法院送达的有关公司涉讼的起诉书、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近发生未曾披露的诉讼事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一公司、被告二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
司、被告三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下称:第一百货)借款纠纷案。
案由:2002年12月27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6500000元,期限1年,即从2002年12月27日至2003年12月27日,同时与被告二、三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约定以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百货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望海商城房产(房产权证号:海房字第39907、39908、39911、39899号)作为该借款抵押。200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展期金额46500000元,展期9个月,借款到期日为2004年9月26日,同时与被告二、三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二、三的上述房产作为借款抵押。
现原告于2005年5月17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被告一即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4650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05年3月20日,本息合计共48601426.99元)。
2、判决该案的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三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原先在临2004-018号公告中披露过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该案是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下称:海南中行)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纠纷案,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6日签发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
1、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百货偿还海南中行借款本金29608400元及利息372010.71元(从2005年4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付)。
2、海南中行对该案所涉及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公司控股股东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该案所涉及抵押物清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504元及诉讼保权费60520元由第一百货承担。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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