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1月4日,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投公司”)通知,宝投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与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就本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事宜在深圳市宝安区正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事
项之详细情况见本公司2005-001号公告。(刊登于2005年1月5日证券时报第14版和上海证券报第C4版上)
2005年6月3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536号文《关于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现将该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同意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宝恒")27806.25万股国家股转让给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本次股份转让后,深宝恒总股本仍为46630.24万股,其中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7806.25万股,占总股本的59.63%,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3、每股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深宝恒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4、请国有股股东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股权益,及时收取国有股转让收入并严格按转让收入使用计划用于宝安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5、该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6月4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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