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上海银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事项,本公司已于2005年4月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对该案做出判决,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如下:
上海市二中院以(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531535.35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如上海鸿仪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与本公司协议,以本公司所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嘉瑞新材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二、关于上海银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事项,本公司已于2005年4月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对该案做出判决,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上海市二中院以(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万元,利息1758962.08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如上海鸿仪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与本公司协议,以本公司所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国光瓷业、嘉瑞新材分别在3600万元、1800万元及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相关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
2、(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3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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