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31日上午九时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9000万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非流通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64.29%。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明坦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保荐代表人徐海啸先生、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若先生也应邀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四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二○○四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05年4月9日《上海证券报》。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和2005年财务预算报告》;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确认,2004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38,282,217.65元,净利润25,504,091.14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10%,提取法定公益金5%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有21,678,477.47元。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4年末公司总股本14,000万股为基数,每拾股派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1400万元,剩余7,678,477.47元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年度。
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其中同意8901.2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98.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订稿)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郑明坦先生请辞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郑克一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伍世安先生请辞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并增补史忠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公司二OO四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其中同意9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与会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律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3、律师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