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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 05: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7日在靖江国际大
酒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83,359,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5%,未有流通股股东出席。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式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2、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3、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4、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5、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6、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24850755.04元,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796399.74元,提取公益金1398199.87元,加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56250825.91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6906981.34元。董事会提议200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按照2004年末总股本14335.9802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5804.76436万股,资本公积金由148133921.16元减至33446081.16元。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8、审议通过《公司续聘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9、审议通过关于李亮先生辞去本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10、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钱小涛先生为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1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阴赛生聚酯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江阴支行申请650万欧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12、审议通过关于吴兵先生辞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1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薛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赞成83,359,802票,占出席代表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的0% 。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2005年4月26日《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刘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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