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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 05: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5年5月27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64,924,002股(均为非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90,579,800股)的71.68%,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龙江主持,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2、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3、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4、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报告》;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5、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结果,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15,615,219.71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561,521.97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780,760.96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249,901.87元,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6,522,838.65元。同意公司以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90,579,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05,798元。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2005年度。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6、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一致选举杨金朋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1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票数25,576,1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回避了本关联交易议案表决)。

  14、审议通过了《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承接公司债务方式支付模具款和车身总成加工费的关联交易》;

  同意票数25,576,1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回避了本关联交易议案表决)。

  15、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1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数64,924,0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数0股,弃权票数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叶伟明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8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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