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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天化(000912)章程修改议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5: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泸天化(000912)章程修改议案

  1、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原章程第四十三条及以后的编号顺延):

  第四十三条公司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3、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董事人数少于五人时;”修改为:

  “董事人数少于六人时;”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六款后增加第七款“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使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

  5、原公司原章程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原章程第四十九条及以后的编号顺延):

  第五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6、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人数少于五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修改为“董事会人数少于六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7、在公司原章程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原章程第六十二条及以后的编号顺延):

  第六十四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规定不得采用通讯方表决所列事项,提案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8、在公司原章程第六十五条后增加两条(公司原章程第六十六条及以后的编号顺延):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七十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9、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10、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现修改为“每一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的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每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的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条“现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情况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为“仅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议案,现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情况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的议案,公司根据按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所统计出的投票情况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经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方可予以公布。”

  12、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现修改为“《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3、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14、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1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的资产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5%以下的;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50%以下。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10%以上、50%以下,且收购资产的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在500万元以下;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则本项不适用;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50%以下,且出售资产的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在500万元以下;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则本项不适用;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50%以下。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四)、证券金融、房地产或高新技术投资开发等风险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5%以下。董事会进行风险投资决策,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依据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决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5%的重大投资项目,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修改为“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的资产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的;

  (二)、收购、出售资产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达下列情形的: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净资产5%以下由董事会审批,在净资产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外单次担保在3000万元以下,对单一对象的累计担保占公司净资产5%以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对单一对象提供的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被担保对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外单次担保在3000万元以上和对单一对象的累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属于董事会权限的,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证券金融、房地产或高新技术投资开发等风险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5%以下。董事会进行风险投资决策,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依据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决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5%的重大投资项目,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1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改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17、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七款后增加一款“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原第八款顺延为九款。

  1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节独立董事内容,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并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为本章程之附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1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后增加以下条款,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20、公司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影响。”

  现修改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合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

  2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删除,增加一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该就其职责履行情况定期向股东会提供书面报告并接受股东会的质询,股东会依据公司与独立董事签署的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标准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和评估。”

  现修改为“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2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修改为“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总经理。”

  2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2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川泸天化(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5年5月24日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 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届董事会 现就提名樊行健、张忠、季敏波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 5 月 24 日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忠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张忠

  2005年5月 24 日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樊行健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樊行健

  2005年5月24 日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季敏波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季敏波

  2005年5月24 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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