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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暨关于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5: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005年5月23日本公司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2005年度第三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0人,实际参加表决人数10人,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见附件1);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则》(见附件2);

  三、审议通过了王安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为4人,现实际独立董事只有3人,经本次会议研究,董事会提名王安良先生为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四、会议决定于2005年6月27日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

  现将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会议时间:2005年6月27日(星期一)上午9:30

  2. 会议地点:本公司综合楼5楼会议室

  3. 会议议题

  (1)审议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

  (3)审议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续聘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7)审议选聘王安良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题(1)、(2)、(3)、(4)、(5)内容详见2005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4. 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5年6月20日下午3: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授权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5. 会议登记办法

  (1)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社会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出席会议时凭上述资料签到。

  (2)登记时间、登记地点

  登记时间:2005年6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登记地点:重庆市巴南区苦竹坝31号公司综合楼办公楼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人:周俊华

  电话:023?62597905 传真:023?62591155 邮政编码:400054

  6. 其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安良,本人作为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安良

  2005年5月19日于南昌

  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王安良为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 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26日

  附件1

  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了如下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关于《章程》的条款变化情况

  修改前的《章程》共12章198条,修改后的《章程》共12章216条。原《章程》有关章节条款顺序因本次修改而发生变化的依次顺延。

  二、原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三、原第二十条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为8866万股,其中国家股为2276.3万股,由重庆市财政局持有;社会法人股为2600万股,由北京科技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社会公众股为3989.7万股。

  修改为:第二十条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为8866万股,其中国家股为2076.3万股,社会法人股为2800万股,社会公众股为3989.7万股。

  四、原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本条为新增)

  六、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条为新增)

  七、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股东表决作用,下列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条为新增)

  八、第四十六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本条为新增)

  九、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本条为新增)

  十、原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改为:(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十一、原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修改为: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以上的股东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年度股东大会未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至少应提前20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议后公告。

  十二、原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修改为: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说明修改的原因。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5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原因。

  十三、原第六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修改为:第六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在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可采用累积投票制,即: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证券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投票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四、原第六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每届董事会、监事会至少应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以内召集会议,研究通过并提出下届董事、监事候选人。

  修改为:第七十二条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十五、原第六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修改为:第七十四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清点人。

  十六、第五节 网络投票(本节为新增)

  第八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在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采用网络投票方式,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在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八十三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20天提交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十七、原第九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为三名,其中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修改为: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十八、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相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以上六条为新增)

  十九、原第九十六条整条删除,其内容如下:

  第九十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二十、原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4人。

  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外担保,担保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为同一对象(不含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总额不超过被担保对象的净资产的50%;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占该子公司的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方必须符合以下资信标准:

  1、具有良好的银行融资信誉;

  2、近两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六)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公司仅对自己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上述“控股股东”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确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1、被担保单位向公司提出担保的书面申请,并附送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经审计财务报告及反担保说明等相关资料;

  2、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说明被担保方实际情况及可能产生的担保风险,并在对外担保请示报告上签署意见;

  3、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意见进行审核,如需要提供对外担保,应签署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董事会根据公司提交的对外担保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讨论与表决,经全体董事2/3或以上通过后,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直接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办理对外担保手续。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单笔(对同一被担保对象在连续12个月内提供多次担保的,以累计担保总额计算)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合并报表)的20%的担保,超过此限额的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条为新增)

  二十二、原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十三、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本条为新增)

  二十四、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二十五、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至少应当经过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到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二十六、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条为新增)

  二十七、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连续盈利,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附件2

  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度和信任度,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员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由公司相关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在运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五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站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高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二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王安良简历:(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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