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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 02: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期,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交所的要求,本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公司尚有涉及金额7500万元的诉讼事项未予公告,在此,公司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对相关信息及时予以披露。

  现公司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执字第453号),并依照《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很行深圳长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行长

  被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虹,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成功集团)

  法定代表人:龙晓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虹,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民师宿舍

  被执行人:龙晓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经过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长城支行以本公司贷款本金7500万元逾期未还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归还深圳发展银行深圳长城支行75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发展银行深圳长城支行依据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7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

  三、诉讼事项审查情况

  本公司对以上诉讼事项无异议。

  四、裁定结果

  因被执行人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2、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

  以上二项共计执行标准以人民币7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为限。

  五、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截事项。

  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诉讼事项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至公告之日,公司未解决的累计诉讼金额为19445万元,占本公司200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6%。目前公司资产负债率44.3%,银行负债率仅为23%,公司贷款诉讼事项均为2002年前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湘西州人民政府正在协助本公司积极与原告方进行协商,公司的融资环境将进一步改善,公司也将尽快偿还银行贷款或办理展期手续。

  目前法院未冻结、划拔公司的银行存款,也未查封、扣押公司的相关财产。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执字第453号)。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5月2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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