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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 02:0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0日上午9:30在通州市兴东镇综艺数码城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没有流通股股东出席本次会议),代表股份17,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3%,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昝圣达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04年度,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0,984,602.23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702,137.06元,提取法定公益金1,149,613.06元,加调整后的年初未分配利润161,961,906.62元及其他转入10,434,348.55元,200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78,529,107.28元。

  根据本公司目前实际发展的需要,考虑到公司流动资金的情况,为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决定200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有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有关内容详见2005年4月16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相关公告。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的议案。

  同意17,1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证券执业律师朱增进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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