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兴业(600603)公布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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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0:4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两份[(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6号、167号]。原告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诉被告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和邦炼油有限公司。 案由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2000年1月24日,案外人宁波森邦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下称:宁波工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宁波公司向宁波工行借款254万美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借款实际全部用于两被告购买炼油设备。借款到期后,宁波公司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04年4月23日与宁波公司及两被告签订了《代还款协议》,即原告代宁波公司还款1000万元(系人民币,下同),由两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月26日,原告代宁波公司向宁波工行还款1000万元。另,由于案外人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下称:纺开发公司)曾欠原告多笔债务,故其亦于4月26日代原告向宁波工行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余款103.12万元由宁波公司自行归还宁波工行。 嗣后,原告与两被告及宁波公司、纺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由两被告承诺立即偿还原告上述2000万元,但两被告未能履行该协议,原告遂诉讼法院,请求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万元。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告公司与被告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海南和邦炼油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 2、两被告同意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向原告偿付上述款项。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1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鉴于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同意于签收调解书之日直接给付原告。 二、2000年1月24日,案外人宁波公司与宁波工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宁波公司向宁波工行借款296万美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借款实际全部用于两被告购买炼油设备,借款到期后,宁波公司未能还款,由于案外人纺开发公司曾欠原告多笔债务,故在原告的要求下,纺开发公司与两被告及宁波公司于4月23日签订了《代还款协议》,约定由纺开发公司代宁波公司向宁波工行还款人民币3320万元(超出本案部分已另案起诉),该款项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纺开发公司代宁波公司还款2320万元(系人民币,下同),剩余130.88万元由宁波公司自行向宁波工行偿还。同月30日,原告与纺开发公司、两被告及宁波公司签订了《债权转移协议》,约定纺开发公司将其对两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以冲抵其欠原告的款项,两被告承诺将尽早将上述款项向原告偿付。嗣后,两被告未能向原告偿付上述欠款,原告遂诉讼法院,请求两被告偿还人民币2320万元。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告公司与被告海南和邦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海南和邦炼油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320万元。 2、两被告同意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向原告偿讨上述款项。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1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鉴于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同意于签收调解书之日直接给付原告。 目前,各方当事人正在履行民事调解书内容之中,公司正在积极催讨两被告的欠款。若两被告不能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公司将查封被告资产,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