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挪用本公司委托国债投资资产侵权一案,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04]陕民二初字第21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见2005年1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交易所网站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做出终审判决([2005]民二终字第29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1、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主文;
2、变更上述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负担部分为:一审案件受理费311510元和保全费300520元,合计612030元,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00元,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03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510元,由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由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执行的结果,将有可能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截至目前本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