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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股份(600745)公司诉讼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05:2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天华股份(600745)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5月18日下午,公司收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南民初字
第124号》,该通知书称,该院已经受理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以下简称“本案原告”)诉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本案订于2005年6月23日9:00在该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原告、被告

  本案原告 :武汉市商业银行大东门支行

  法定代表人:涂建平

  本案被告 :

  被 告:湖北天华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英杰

  被 告: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精密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

  法定代表人:赵 岗

  2.本案案情

  根据本案起诉状所载:2004年1月21日,原告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依约向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壹年,自2004年1月21日至2005年1月21日上,贷款利率4.86‰,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时,原告与精密股份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精密股份对以上1000万元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贷款到期后,公司一直未还,原告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05年3月20日的欠息716,820.00元,以及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应计付的利息;

  2.判令精密股份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南民初定第124号

  3.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传票

  4.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5.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湖北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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