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其他公告 > 正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4: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5月18日上午8: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国际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青海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1,960,85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8%;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数857,8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2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票19608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社会公众股同意8578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票19608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社会公众股同意8578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9608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社会公众股同意8578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将以2004年度末股本总数2,310,020,0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4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924,008,004.8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60,754,040.17元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19608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社会公众股同意8578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公司200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票19608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社会公众股同意8578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继续聘请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为2005年度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

  同意票19608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社会公众股同意8578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公司关于2005年度日常生产经营中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次大会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持股1960000000股)回避表决,全部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

  同意票8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公司关于大板坯闲置资产处置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次大会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公司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持股1960000000股)回避表决,全部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

  同意票8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公司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19608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社会公众股同意8578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0、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根据规定对修改和增加的49条内容逐条进行了表决。

  同意票19608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社会公众股同意8578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11.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就"公司高管人员2004年度报酬及2005年度报酬与考核分配办法的说明"有关情况向本次股东大会做了说明。详见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出席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2.出席大会的律师:张利国

  3.律师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 月18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非常阿杜
非常阿杜精彩铃声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