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持有17.39%的股权)提出将2005年4月27日董事会第十二项决议提交2005年6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讨论,内容如下:
鉴于本公司已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决议如下:
1、如果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聘请该证券公司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推荐人;如果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是指具有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和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证券公司)。
2、如果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3、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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