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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4: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新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3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5年4月30日发出了《关于修改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于2005年5月18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为非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229,448,000股,占总股本的69.5%,此次会议无流通股股东参加,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胡云峰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票,代表229,44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2、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票,代表229,44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3、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2票,代表229,44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4、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94,209,628.8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1,698,002.90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5,907,631.73元,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9,420,962.88元,按5%提取公益金4,710,481.44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1,776,187.41元。公司2004年的6月份分配现金股利66,000,000元,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润105,776,187.41元。

  公司拟按2004年末总股本33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社会公众股含个人所得税),计派发现金红利82,500,000.00元。尚余未分配利润23,276,187.41元,结转下年度。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审计,公司2004年度末公司资本公积901,997,512.14元,公司拟按2004年末总股本33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共使用资本公积330,000,000.00元,结余资本公积571,997,512.14元,结转下年度。转增后,本公司股本总额由330,000,000股增加为660,000,000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于上述预案批准实施后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注册资本条款进行修改。

  同意票2票,代表229,44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5、审议通过了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继续聘请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5年度的审计机构。

  同意票2票,代表229,44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支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5年度审计费用为80万元。不包括为审计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

  同意票2票,代表229,44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议案。

  同意票2票,代表229,44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公司章程》具体的修改条款详见2005年3月30日及2005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

  8、审议通过了《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2票,代表229,448,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详见上交所网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胡晓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200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告。

  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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