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5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时整在中国江苏南京市石鼓路69号(江苏交通大厦)召开了二○○四年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大会”),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有13人,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为4,597,384,0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1.2587%,其中非流通股的股份数目为3,384,719,600股,流通股的股份数目为1,212,664,443股,符合本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股数。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长全先生主持。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注1: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审计:按中国会计准则,本集团2004年度共实现净利润人民币826,724,975元。按香港会计准则,除税后溢利约为人民币997,139,000元。根据中国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和按香港会计准则审计,利润有差异时,以低者为准。提取税后盈利的10%为法定公积金,总额为人民币106,108,330元(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取税后盈利的5%为法定公益金,总额为人民币53,054,165元(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547,036,108元,本次可供分配的利润合计人民币1,214,598,588元。
注2:公司章程修改见公司2005年4月25日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知。
公司的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次股东大会有关决议案点票的监察员。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居建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事实,居建平律师经验证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洪银兴先生自本股东大会日起退任,董事会对洪银兴先生在任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