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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公用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10: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大众公用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资讯 行情 论坛)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4月29日召开。参与表决的监事人数应为3名,实为3名。会议由监事长曹永勤女士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过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由于公司所持50%股权的大众燃气未能按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一贯的会计政策及时提
供2004年度会计报表,使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及2005年第一季度季报,就此向全体投资者致歉。

  2.监事会要求公司经营班子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额收回大众燃气的子公司给上海煤气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5亿元的逾期委托贷款。

  3.监事会要求大众燃气按现行会计制度和一贯的会计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2004年年报

  4.监事会敦促大众燃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希望大众燃气、大众公用继续按照企业战略目标保持稳定。

  特此决议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05年4月29日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致: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股东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其原因在本公司持有50%股权的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一贯的会计政策按时提供其2004年年度会计报表,该等责任在于持有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50%股权的另一股东。

  2、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时提供其2004年年度会计报表,该等报表应该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3、本公司经营班子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额收回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委托贷款给上海煤气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5亿元的资金。

  独立董事:顾功耘 蒋铁柱 李龙龄 李柏龄

  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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