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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工程(600583)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海油工程(600583)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2005年预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注:上述项目尚需批准,具体规模难以预计,对公司的影响目前难以估计。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方均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1)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成玉,注册资本:150亿元人民币,住所:天津市塘沽区石油新村,主营业务: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的销售(包括合作油气田外国合同者在境内销售的成分油);与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生产相关的技术服务。

  (2)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南,注册资本:14.8亿元,主要业务:南海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加工和产品销售以及与上述作业有关的承包业务、物业管理。南海西部公司参与了南海海域众多油气田的海上作业技术服务和后勤支持服务,在中外合作油田作业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

  (3)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祥,注册资本:117,914万元,主要业务:渤海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加工利用与生产销售;为石油、天然气开采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与劳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材料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服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4)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4.15亿元,主要业务: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境外外汇借款,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

  2、关联关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下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与本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内容是为关联方提供设计、建造、安装等专业生产服务。由于交易对方均属具有相应资质、资信较高、实力很强的专业单位,其履约能力足可信任;本公司发生的日常性生产经营业务及同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间提供资金业务的关联交易,已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及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原则性协议,双方的履约有法律保障。因此与上述关联交易方的关联交易,有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不存在对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投标确定合同价格,按里程碑点或工程进度结算。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是国内惟一一家集设计、建造和海上安装于一体的大型海洋石油工程总承包公司,目前国内尚无其他具备海洋石油工程总包能力的公司,是伴随着中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主要业务是为中国近海石油开采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本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并构成公司主要业务收入来源,这是由于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专营制度和其发展历史所决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情况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这些关联交易的存在是必要的,今后仍将持续,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确保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审议程序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项关联交易事项预计议案进行了审议。

  2、独立董事对“200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议案”事先认可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该等关联交易具有确实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是公平公允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有关条款的规定,该项关联交易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2002年7月31日,本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海洋石油开发工程总包及单项工程承包长期服务协议》。根据协议书规定:公司取得前述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的承包权,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合同的签订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依据公允的市场价格就乙方完工的工程向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本协议项下有关工程的具体价款及支付方法,应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实施合同计算、办理。

  本协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协议有效期为自2002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2、2002年7月31日,本公司与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根据协议书规定: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贷款的种类,限于有关法律规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有权经营的贷款业务;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来确定;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本协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协议有效期为自2002年7月3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

  七、备查文件

  1、《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洋石油开发工程总包及单项工程承包长期服务协议》、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

  2、 公司董事会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认可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事先仔细阅读了有关资料和报告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该等关联交易具有确实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是公平公允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今后仍将持续,而且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保证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和谐统一。

  李维安 杨军 韩传模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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