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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投资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05: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第一投资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近期接到不同法院送达的有关本公司涉讼的起诉书、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近发生未曾披露的诉讼事项

  1、海南海泰正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一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原告已撤诉。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05年3月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海南海泰正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阳光?经典住宅小区合同纠纷案。

  案由:原告与被告合作开发阳光?经典住宅小区项目,在2003年12月16日与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建设合作合同》,原告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一次性投入370万元作为投资款,并约定在利润分配方面,原、被告按9:1的比例分配项目利润。2004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阳光?经典住宅小区项目建设补充合作合同》,同意以海口市玉兰路9号的阳光?经典住宅小区8#205和4#602(建筑面积分别为215.7平方米和428.52平方米)两套住宅抵偿原告在上述合作项目中的部分权益,总房款暂定为360.0497万元。由于上述房产为银行按揭房,原告尚不能取得实质产权。

  原告要求海口中院判决被告履行完善以房产抵偿360.0497万元的法定手续和承担640万元的利润分成。

  原告于2005年1月24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原定于3月23日开庭,现延期审理。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原告正办理撤诉手续。

  3、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诉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由:两被告与原告于2002年9月9日、14日签订《阳光?经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于2003年12月签订《阳光?经典项目营销顾问补充合同》。

  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和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原告要求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被告向原告支付营销奖励佣金697861.61元、滞纳金39006.49元违约金20万元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335660元,合计共1272528.10元。

  原告于2005年2月4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原定于4月27日开庭。

  4、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本公司2005年3月29日收到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书。

  案由:1996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000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及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书》,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三方的债务安排。2003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协议书》,被告二承诺分期偿还原告现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以土地及酒店股权等实物资产抵偿债务。2003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补充协议》,对还款方式作了部分调整。

  其后,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四块土地抵偿了部分债务(已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的债务,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开庭时间通知。

  对于上述该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对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二、原先在2004年12月17日临2004-018号公告中披露过的诉讼事项的进展状况

  1、澄迈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已经结案。

  澄迈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本公司原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04年11月11日接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根据原、被告双方2005年1月10日签定的《偿债协议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4月14日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结案。

  (1)、基本情况

  原告澄迈恒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爱江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为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正平、王晓平为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经营合同纠纷。

  2002年9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双方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营公司名称为海南第一物流配送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乙方用价值7000万元的土地权益证折价现金人民币2500万元作为出资,占25%;甲方以现金人民币7500万元作为出资,占75%。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一次性缴付。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缴足出资额人民币7500万元,乙方须将人民币7000万元土地权益证过户到合营公司名下。”因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时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原告折价注入合营公司的2500万元合资款;(2)被告先向原告赔付部分损失2400万元;(3)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原告此前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本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填海区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小区部分房产2号楼101、202、203、204、302、303、502、603房,3号楼101、102、104、202、203、204、301、302、502、603房,4号楼101、603房,5号楼203房,6号楼203、303房,7号楼103、703房,8号楼102、202、203、206、304、305、601房,9号楼402房,10号楼201房,联排别墅5、6、8、9、11、14、17、18、19、24栋,独立别墅2、6栋房产。

  (2)、调解情况

  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以人民币2500万元的价格收购原告持有的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25%的股权,但原告须按被告的要求,将该股权过户至被告指定者名下,该股权过户的相关事宜由被告负责办理,原告须按被告要求提供办理前述股权过户所需要的全部合法文件并主动予以配合。二、付款方式为本调解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并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办理上述股权过户所必须的全部文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400万元。被告应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全部股权过户文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过户事宜。余下的2100万元,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三、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补偿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00万元。四、案件受理费255010元,财产保全费181770元均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3)、判决情况

  2005年4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将被执行人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住宅小区联排别墅第5、17、18、19、24幢,独立别墅第2、6幢,公寓楼8号楼601房房产按评估价2615.93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澄迈恒大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清偿所欠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返还被执行人459300元。二、解除本院以(2004)海中法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住宅小区2号楼101、202、203、204、302、303、502、603房,3号楼101、102、104、202、203、204、301、302、502、603房,4号楼101、603房,5号楼203房,6号楼203、303房,7号楼103、703房,8号楼102、202、203、206、304、305、601房,9号楼402房,10号楼201房,联排别墅5、6、8、9、11、14、17、18、19、24栋,独立别墅2、6栋房产的查封和轮侯查封。”

  2、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因权益转让合同纠纷诉本公司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已下达民事调解书。

  (1)、基本情况

  原告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黄刚。

  被告一第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本公司。

  案由:权益转让合同纠纷诉

  2003年5月15日,原告(甲方)与海南第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已更名为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权益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将持有的海南中谷物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占其67%股权)和对海南中谷物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权益连同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相应义务,按人民币8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被告二为上述《权益转让合同书》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4250万元的担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权益受让款3250万元,违约金9552500元(暂计算至2004年9月30日)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原告此前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本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边土地证号为2003004705、2003004707两块土地及该地上开发的"阳光?经典"小区部分房产2号楼101、202、203、204、302、303、502、603房,3号楼101、102、104、202、203、204、301、302、502、603房,4号楼101、603房,5号楼203房,6号楼203、303房,7号楼103、703房,8号楼102、202、203、206、304、305、601房,9号楼402房,10号楼201房,联排别墅5、6、8、9、11、14、17、18、19、24栋,独立别墅2、6栋房产。

  (2)、审理判决情况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18日签发(2004)琼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

  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在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人民币3250万元本金、违约金人民币9552500元的诉求范围内,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250万元本金、人民币200万元补偿金,双方的权利义务结清。二、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98元由被告负担50%即人民币110899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0%即人民币110899元。保全费人民币210133元由原告负担50%即人民币105066.5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0%即人民币105066.5元。”

  3、交通银行珠海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珠海支行。

  被告本公司,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04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本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6月24日至2005年6月24日,年利率为5.841%,每月的20日结息。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担保。原告于2004年6月24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

  原告现以本公司违约为由起诉并申请诉前保全查封本公司价值8000万元财产。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返还借款本息人民币80389400元(其中本金8000万元,利息389400元,按年利率5.841%自2004年9月21日暂计至10月20日);(2)请求判令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审理判决情况: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4日下达(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珠海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389400元(按年利率5.841%从2004年9月21日计算至2004年10月20日止),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11957元,保全费402467元,合计814424元,由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向原告支付)。”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当事人协商,以便妥善解决其他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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