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600787)三届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05: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19日在天津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出席三届三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9人,共代表股份344,347,618股,占公司总股份620,677,782股的55.48%,其中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共代表股份344,147,8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45%;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共代表股份199,8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依照规定程序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到会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具有出席资格,并有权依其所持有和代表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会议按照既定议题,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44,347,618股(其中非流通股344,147,810股,流通股199,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44,347,618股(其中非流通股344,147,810股,流通股199,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44,347,618股(其中非流通股344,147,810股,流通股199,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44,347,618股(其中非流通股344,147,810股,流通股199,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税后利润50,964,247.55元(合并),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6,501,988.52元,加其他转入6,232,145.17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03,698,381.2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母公司本年度所实现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4,512,043.39元、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4,512,043.39元、提取15%的任意盈余公积金6,768,065.09元,本年度可供投资者实际分配的利润为87,906,229.37元。公司董事会决定,2004年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4年底总股本620,677,78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2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年度。 以上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时间,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44,347,618股(其中非流通股344,147,810股,流通股199,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44,347,618股(其中非流通股344,147,810股,流通股199,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04年度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 决定支付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度审计费用共计50万元(含中期审计费用20万元),其审计过程中的差旅费用由公司承担。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44,347,618股(其中非流通股344,147,810股,流通股199,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44,347,618股(其中非流通股344,147,810股,流通股199,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344,347,618股(其中非流通股344,147,810股,流通股199,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金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贾伟东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通过的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