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元新材2005年上半年业绩预警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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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 02: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 业绩预告期间:2005年1月1日-2005年6月30日
2、 业绩预告情况:公司预计2005年上半年累计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 二、 上年同期业绩 1、 净利润:7,715,584.28元 2、 每股收益:0.062元 三、 未在前一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原因(不适用)。 四、 与已经披露的业绩预告(含业绩预告修正)内容的差异(不适用)。 五、 其他相关说明 虽然第二季度电池行业步入旺季,电力紧张情况也有所缓解,但镍价维持高位,上半年经营形式仍不容乐观,预计年初至2005年度中期的累计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 董 事 会 2005年4月15日 关于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致: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在紫东阁华天大酒店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04年8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刊登在2004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刊登在2005年3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刊登在2005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更正公告; 5、刊登在2005年4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关于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告; 6、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向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金山 2005年4月15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