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5年4月11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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