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力股份修改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的补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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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现行公司章程,保障公司议事程序依法合规,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积极贯彻中国证监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章程,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2005年4月1日江西监管局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规定,董事会在《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与《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基础上分别进行补充修改,具体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四条之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公司建立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六条之第四章第六十五条,增加一款,修改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三、《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一条之第二章第九条,增加一款,并修改为: 第九条公司建立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修改事项董事会将一并提交于2005年4月28日召开的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3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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