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A股股票网下累计投标和股票配售发行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05: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要提示 1、包头铝(资讯 论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铝业”或“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不超过14,000万股的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本次发行方式为: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定价配售发行(以下简称“市值配售”)相结合。网下配售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市值配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数量为14,000万股。其中,向网下配售不超过2,80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向网上市值配售不少于11,200万股,不少于本次发行总量的80%。 4、本公告仅对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中有关网下配售的事项进行说明;有关市值配售的具体规定将在于市值配售前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定价配售发行公告》中详细介绍,请投资者留意。 5、本次网下配售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为2.98元/股,上限为3.50元/股。发行市盈率区间为: (1)14.36倍至16.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0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9.70倍至11.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0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本次网下配售的时间为2005年4月12日(T-5日)9:00-19:00,2005年4月13日(T-4日)9:00-中午12: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全额缴付申购款。应缴申购款应当在2005年4月13日(T-4日)17:00之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7、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注意:“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崇文区支行南三环东路分理处”已于近期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南三环支行”,但其在部分支付系统中的名称尚未作相应变更,因此,该支行在不同支付系统中对应名称不同,请划款时根据所选择支付系统核对。 8、本次网下发行询价对象:符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文)和《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18号》中界定的询价对象的条件,且已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名单的询价对象。 9、本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上述询价对象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但信托投资公司仅限于其自营业务)均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均可参加本次发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 10、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承销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票询价和配售。 11、本次对配售对象网下配售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12、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扼要说明,不构成对本次所发行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5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及时公告,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简称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如下规定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4,000万股。其中,向网下配售不超过2,80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向网上市值配售不少于11,200万股,不少于本次发行总量的80%。 3、发行价格 (1)价格区间 本次网下配售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为2.98元/股,上限为3.50元/股。 (2)发行市盈率区间 ①14.36倍至16.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0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②9.70倍至11.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0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③ 发行价格的确定 2005年4月12日(T-5日)9:00?19:00及2005年4月13日(T-4日)9:00?中午12:00,配售对象依据公告的价格区间进行申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申购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并于2005年4月15日(T-2日)在《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及网下配售发行结果公告》(下称“《定价及网下配售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4、本次网下配售对象 询价对象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但信托投资公司仅限于其自营业务)均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均可参加本次网下配售,但是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存在影响其做出独立投资决策的重大利害关系的配售对象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除外。 5、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6、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7、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8、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累计投标询价配售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确定后,将按如下原则进行配售: 1、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2,800万股,则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2,800万股与获售申购量的差额部分拨至网上参加市值配售。 2、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或等于2,800万股,则累计投标询价申购结束后,参加网下配售的配售对象的获售申购按以下公式计算将获得的配售股数: 某一配售对象获得的配售股数=该配售对象的获售申购数量×(本次发行网下配售的最终发行数量÷本次网下配售的获售申购总数)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以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包销。 三、累计投标询价申购价格及股数的规定 1、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但信托投资公司仅限于其自营业务)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本次申购。 2、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可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只能填写一张申购表),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3、参加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可以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以不同价格申购,每张申购表可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填写不超过3个申报价位及与该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 4、每张申购表的每个申报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应为10万股或10万股的整数倍,每张申购表各申报价位的申购总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每个证券账户的申购数量上限为2,800万股。 5、配售对象必须按照各申购价格所对应申购数量乘积之和全额缴纳申购款项。 6、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数量方面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配售对象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累计投标询价申购程序 1、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须填报《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累计投标和股票配售对象申购报价表》(见附件,下称“申购表”),并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全额缴纳申购款的划款凭证,于2005年4月12日(T-5日)9:00?19:00,至2005年4月13日(T-4日)9:00?中午12:00,传真或送达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申购。 网下申购截止时间为2005年4月13日(T-4日)12:00(以主承销商收到投资者传真或送达的申购表的时间为准)。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传真文件的原件及相关文件邮寄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见下表) 2、申购款的缴纳 (1)申购款的数量: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须全额缴付申购款。申购款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款=∑(申购表中每一申购价格×该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 例如: 某配售对象做出如下申购: 则该投资者应缴纳的款项=P1×M1+ P2×M2+ P3×M3 (2)申购款的缴付: 申购资金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帐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并注明资金用途为“包头铝业申购资金”): 户名: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账号: 11-200601040002787 (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注意:“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崇文区支行南三环东路分理处”已于近期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南三环支行”,但其在部分支付系统中的名称尚未作相应变更,因此,该支行在不同支付系统中对应名称不同,请划款时根据所选择支付系统核对。) (3)申购款的缴款时间及账户要求: 应缴申购款应当在2005年4月13日(T-4日)17:00之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款在此时间后到达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配售对象汇出申购款的资金账户与其在申购表中填列的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且必须与该配售对象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应资金账户一致。 4、公布配售结果和多余申购款退回 (1)2005年4月15日(T-2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定价及网下配售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累计投标询价情况、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获得配售的配售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售通知。 (2)配售对象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交存于上证所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冻结利息专户,按证监发行字[2005]5号文的规定处理。 (3)配售对象无论获配与否,应退还的申购款(含无效申购款)将统一在2005年4月15日(T-2日)退款。 (4)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5年4月14日(T-3)对配售对象网下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5)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本次发行的机构及其联系人 发行人: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林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 电话:(0472)6935506,6935665 传真:(0472)6935667 联系人:李满仓、金占平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注册地址: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0-28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乙)华实大厦9层 电话:(010)66212491-221,117,112,210,129 传真:(010) 66210025 联系人:柴育文、何向东、赵莉红、施伟、周心鹏 联系地址: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2层南方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资本市场部 电话:(0755)82138888-201,210,202,226,221 传真:(0755) 82138274 联系人:殷岩峰、周凌云、蔡铁清、曾楠、袁媛、王帆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申购表 附件2:填表说明 1.配售对象的单位全称、股票账户名称(上海)、股票账户号码(上海)和资金账户(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的信息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购。 2.配售对象申购价格的填写应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可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只能填写一张申购表),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3.参加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可以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以不同价格申购,每张申购表可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填写不超过3个申报价位及与该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每张申购表的每个申报价位对应的申购股数应为10万股或10万股的整数倍,每张申购表的申购总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每个证券账户的申购数量上限为2,800万股。 4.询价对象汇出申购款的资金账户与在上表填列的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且必须与该配售对象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应资金账户一致。 5.询价对象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资金,以保证申购款能在2005年4月13日(T-4日)17:00时之前(之后到达为无效申购)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6.汇出款的资金用途应注明为“包头铝业申购款”。 7.询价对象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未按时提交的申购表无效。申购表一经传真即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如因询价对象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询价对象自行负责。 8.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填写示例(声明:示例中的价格和数量均为虚设,不含有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定本次累计投标询价的申购报价区间为3.50元/股-4.00元/股。某投资者拟在不同价位分别申购不同的股数,则可作出如下填写: 上述报价的含义相当于: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3.5元,但低于或等于3.6元时,有效申购股数为2800万股;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3.6元,但低于或等于3.7元时,有效申购股数为1300万股;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3.7元,但低于或等于3.8元时,有效申购股数为600万股;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3.8元时,有效申购股数为0股。 9.凡参加申购的询价对象,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5年4月13日(T-4)12:00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上海)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以及全额缴纳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传真文件的原件及相关文件寄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地点。 10.该表可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sostock.com.cn)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