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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6: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福耀玻璃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耀玻璃(资讯 行情 论坛)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3日上午10:00在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福侨大厦八楼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00,149.3166万股的67.80%。其中:流通股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6,322.9211万股,占本公司流通股总数的16.39%;非流通股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61,580.9056万股,占本公司非流通股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曹德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2004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批准《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批准《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27人,代表股份67,902.1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无反对票;弃权1人(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1.7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

  4、审议批准《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赞成27人,代表股份67,902.1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反对1人(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1.7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赞成27人,代表股份67,902.1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无反对票;弃权1人(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1.7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

  6、审议通过《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澄迈县合资设立福耀海南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27人,代表股份67,902.1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7%;无反对票;弃权1人(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1.7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

  7、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福建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投资2.50亿元在福建省福清市建设浮法玻璃深加工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子公司福耀集团双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2.50亿元人民币在吉林省双辽市进行技改项目,生产日产600吨汽车级浮法玻璃生产线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9、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议其2004年度报酬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1、补选白照华先生为公司董事。表决结果为:赞成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12、逐项审议通过吴世农、李若山、仝允桓三位独立董事的年度述职报告。

  (1)、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吴世农先生的《200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的《200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仝允桓先生的《200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28人,代表股份67903.8267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蔡钟山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五年四月三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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