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集团被呼市地税局要求补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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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05: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生物药品厂于2001年1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1]60号
2004年12月,在[2001]60号文件未到期的情况下,呼市地税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署关于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下发了《呼和浩特市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征金宇集团生物制药厂、内蒙古双歧药业股份公司税款的通知》(内地税函[2004]55号),要求我公司所属生物药品厂补缴2002年度及2003年1-9月税款,追征税款金额共计3097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60号文中对税收优惠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的精神制定,目前,自治区仍依照该文件精神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上予以免、减优惠。 公司所属子公司生物药品厂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经自治区政府、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并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也没有过错。既然内政发[2001]60号文件未废止,就应该继续执行该文件,以保持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 基于上述原因,为避免此事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广大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对应措施,公司董事长及财务总监及时协调内蒙地税局、呼市地税局以及呼市政府关系,并立即向自治区分管财税的领导以及呼市市委、市政府打报告,恳请尽快协调解决此事。对可能出现的后果进行了客观的估计,积极寻找妥善解决的办法。 经过多方努力,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协调解决金宇公司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至今尚在协调解决过程之中。针对地税局的追缴通知,公司已正式提请上级税务部门进行复议,如果复议失败不排除采取行政诉讼的途径来主张权益。 如果协调、复议失败,公司将被补征部分税款,并对今后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会造成如下后果: 一、追溯调整公司2002年度、2003年1-9月财务报表,将核减未分配利润; 二、没有明确2004、2005年度免税待遇如何处理,对今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综上事件对公司影响巨大,目前披露的信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待税务部门对此事项作出明确意见之后,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