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公司会前提供的董永观先生、史加力先生、曹继华先生、黄晓钢先生、张建平先生、沈志荣先生、陈积铮先生和郑健先生等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有关资料,没有发现
2、上述人员的审定、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合法。
3、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本人认为: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签名):张建荣张立民
2005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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