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广通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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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05: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格式指引》,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埃迪恩电信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迪恩电信”)于2004年8月9日向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出申请,要求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继续履行《铁通吉林分公司省内干线传输智能光网络设备试用合同》、《铁通吉林分公司长春城域网试用及购买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费用。 埃迪恩电信分别于2005年3月7日和2005年3月15日收到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发出的《关于DM20040294号网络设备试用合同争议案合并审理的决定》((2005)中国贸仲京字第00540号)、《DM20040294号网络设备试用合同争议案第二次开庭通知》,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于2005年4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本次仲裁与本公司的关系 根据本公司与埃迪恩电信于2002年8月23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埃迪恩电信将其与智能光通信业务有关的设备、合同等置换至本公司,埃迪恩电信原拥有的智能光通信业务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本公司与埃迪恩电信于2003年1月3日签订的《关于资产置换后过渡期间遗留问题的备忘录》,埃迪恩电信置入本公司的与智能光通信业务有关的资产涉及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项目和虽未签订合同但已开始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埃迪恩电信具体执行,所需的资金、设备等均由本公司提供。 本次仲裁所涉合同属于前述备忘录所述情况,本公司为该等合同的实际利害关系人,因此仲裁申请人虽为埃迪恩电信,本公司认为该仲裁事项与本公司有关,应予以公告。 三、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埃迪恩电信系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2.本案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起因: (1)《铁通吉林分公司省内干线传输智能光网络设备试用合同》合同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02年10月16日、2002年11月29日签订了《铁通吉林分公司省内干线传输智能光网络设备试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网络设备和技术服务,被申请人试用并购买,总价款为不低于880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已向吉林铁通提供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 (2)《铁通吉林分公司长春城域网试用及购买合同》合同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8月29日签订了《铁通吉林分公司长春城域网试用及购买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工程的设备及相关附件、辅件、备件和服务,被申请人试用并购买。总价款为不高于被申请人对此类项目公开招标的标底价格,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已向吉林铁通提供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前述两个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迟延履行《铁通吉林分公司省内干线传输智能光网络设备试用合同》而应偿付的违约金人民币103.48万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8万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 仲裁依据: 被申请人就前述两个合同构成违约,虽经申请人多次联系,敦促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但均被拒绝。 四、案件进展 目前尚未裁决。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就两个合同合并审理提出异议。2005年1月5日,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当庭就两个合同合并审理提出异议。仲裁庭决定中止开庭审理。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5年3月7日发出了《关于DM20040294号网络设备试用合同争议案合并审理的决定》,决定对两个合同进行合并审理。2005年3月15日收到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发出的《关于DM20040294号网络设备试用合同争议案合并审理的决定》((2005)中国贸仲京字第00540号)、同时收到《DM20040294号网络设备试用合同争议案第二次开庭通知》,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于2005年4月7日开庭审理本案。 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 如果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是有利的,吉林铁通项目将会尽快结束,会相应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经营性现金流量;如果仲裁的结果对公司不利,吉林铁通项目将会进一步拖延,对公司存货的质量将产生消极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已构成公司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公告此事项,并对于该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备查文件: 1、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发出的《关于DM20040294号网络设备试用合同争议案合并审理的决定》((2005)中国贸仲京字第00540号) 2、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发出的《DM20040294号网络设备试用合同争议案第二次开庭通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