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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05: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小企业板块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05年第一季度业绩,也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本次季报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本次季报。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提前或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经审核后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三、上市公司不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第九条披露公司基本情况时,应当增加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地址、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2.1的。

  上市公司在按照《季报规则》第十三条的要求披露重要事项时,应当增加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并在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3.2中增加披露这一内容,具体格式见本通知附件2。

  六、上市公司在按照《季报规则》第十一条披露股东总数时,应当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并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2.3的。

  七、如上市公司在2004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涉及事项或问题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5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或问题的解决情况。

  八、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应当在本次季报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予以披露。同时,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刊登董事会关于2005年上半年业绩预告的公告。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本季度财务报告或经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如董事会决议仅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一项内容,且不包括2005年上半年业绩预告事项的,可以免于公告);

  4.董事会关于本次季报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书面文件报送至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本次季报正文,同时在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应通过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网上业务平台下的文件上传栏目上传,如确实无法上传,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邮箱为:ssi@cninfo.com.cn)。

  十、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内容。

  十一、本次季度报告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网上业务平台下的最新文件。

  十二、本所对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中存在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应当及时在同一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刊登补充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附件2: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附件3: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注:关联关系的认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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