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国家股股东部分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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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09: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四川金顶(资讯 行情 论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国资公司)通知,该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建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有关文件,授权中建公司作为公司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16843709.04元、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3320036.13元转为国家资
经国资公司与中建公司双方协商,按照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原则,国资公司以1.469元/股的价格将所持公司1372.6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转让给中建公司,股份转让总价款为20163745.17元,中建公司以拥有公司相应债权作为上述股份转让对价。 股份转让合同尚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获批准即生效。合同约定,如在2005年6月30日前未能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股份转让合同自动失效。 同日,公司收到中建公司《债权转移通知书》,中建公司以拥有的公司20163745.17元债权作为股权转让对价,按每股1.469元的价格,置换国资公司所持公司1372.617万股股权,置换后中建公司持公司5.90%股份。自中建公司与国资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中建公司持有公司上述债权转为国资公司持有。 股份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将持有公司4883.383万股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9%,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建公司将持有公司1372.617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0%,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