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托普(000583)诉讼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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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 05: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18日和23日,成都托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国贸公司)与
本公司已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告,详情请见2005年1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我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对此案判决如下: (1)托普国贸公司应向农行成都光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21万元; (2)托普国贸公司应向农行成都光华支行支付所欠利息及逾期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息则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对逾期利息的规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3)托普软件对102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国贸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保证人四川托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四川托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对102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国贸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保证人托普软件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5)以上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6)本案受理费61983元(农行光华支行已预交),由托普国贸公司、托普软件、托普电脑公司共同承担,托普国贸公司、托普软件、托普电脑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农行光华支行。 三、备查文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2、 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50102); (3) 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3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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