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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太科技(600728)诉讼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09: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新太科技(600728)诉讼事项公告

  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新太新技术)、新太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翟才忠、邓龙龙一案,3月18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2日分别与被告新太新技术、被告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协议》,以及同日由被告翟才忠、被告邓龙龙分别向原告出具
的保证函均无效。

  2、被告新太新技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清偿3000万元及利息(自2004年8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公司、被告翟才忠、被告邓龙龙共同对被告新太新技术不能清偿上项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3月18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现对有关事项做如下公告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鹏集团)诉称,因新太新技术于2004年8月12日与金鹏集团签定的手机销售合同未能履行,新太新技术也未能依据合同向金鹏集团返还预付款1800万元,公司为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金鹏集团诉讼请求判令新太新技术偿还1700万元及利息56万元(从2004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暂记至起诉之日止,另记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72万元(从2004年1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暂记至起诉之日止,另记息至付清之日);请求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以上诉讼法院已受理,开庭时间2005年4月28日。

  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确认涉及公司名义的《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编号:高新支行2004年保字第0097号)无效。该保证合同所涉及担保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额为人民币950万元整,系新太新技术与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2004年9月7日签订。2005年3月18日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3月21日,公司收到以上同一事项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有关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等,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请新太新技术返还950万元借款,同时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开庭时间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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